和讯消息 5月27日-28日,由最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举办的“《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在北京举行,和讯网对其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期间,京市高院民一庭庭长助理马军在做会议主题发言时指出,司法解释针对于目前执行当中或者是司法进程当中做的解释仍还不够,甚至还没有做的一些方面,他希望,未来《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在未来能够可以有效的完善解决这一方面的缺失问题。
北京市高院民一庭庭长助理马军发言。
马军:目前执行当中或者是司法进程当中做的解释仍还不够,甚至还没有做的一些方面。比如《物权法》195条第二款,其中对于抵押权规定了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方式达成协议,低压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产品。这一出来是称之为担保物权实现规则,使得过去担保法这一块更加便捷实现降低成本。但是实行过程当中要通过诉讼,才能进行请求。所以这一块就出现了在执行操作过程当中的问题。另一方面类似的规定还有《合同法》286有过类似的规定。
马军:在《物权法》质权当中220和227条也有类似请求人民法院拍卖,但是没有提出是否通过诉讼的问题。在担保合同执行过程当中,是否能够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成为依据,以及快速进入执行程序,虽然是简单的一条,但是涉及到最后实现的问题。我们在执行当中也了解了一下,一个是目前确确实实没有执行当中的案例,另一方面也存在几个问题希望在司法解释当中进行考虑,一个是执行的操作具体的法律依据是怎么规定的,第二是这种裁定由哪个部门做出,是审判部门还是执行部门来做出拍卖变卖裁定。第三对于执行当中,因为目前执行还是一个程序的问题,如果进入拍卖可能就会存在合同有效性、无效性抵押过程当中的一些相关问题,包括怎么去审查一些范围,这个是目前存在的问题。再有对于执行如何提出异议或者是拍卖相关的抵押提出异议是否经过途径。
马军:目前从法定的角度来讲,直接进入途径还是人民法院制定法律文书,仲裁,包括劳动仲裁的裁决书,调解书,还有公证机关的文书作为执行依据,但是这一块确实还没有作为一个执行依据来规范。这一块能否有一个解决的途径,在现实当中可以直接向公证机关里进行申请,通过公证赋予强制力来进行执行。第二,是否可以在目前《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当中直接做出相应的规定,有学者也提出把担保物权作为物权,可以直接对物的价值进行支配,就是它可以作为一个执行的依据,但是如何去做,怎么去设计,包括审判当中权利划分,还需要一个更具体的具有操作规则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