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宋先生通过某移动电话公司的服务电话办理了号码停机业务,6分钟后,他又申请开机。但一段时间后,宋先生发现手机无法正常使用GPRS业务,遂向移动投诉,但对方称他办理了停机业务,并没看到开机记录。宋先生认为,停机两个月以来给他造成了损失,于是将该公司的广东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一审败诉后他又提起上诉。昨天,深圳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庭上双方达成调解,宋先生撤销上诉,而对方当庭支付他400元。
消费者:手机不能正常使用要求赔偿
宋先生诉称,去年9月9日21时13分,他通过某移动电话公司的服务电话为其手机号码办理了停机业务,又于当晚21时20分左右通过同一服务电话办理开机业务,开机后发现其手机无法接听及拨打电话。于是他向电话公司投诉,对方在当晚22时02分左右拨通他的号码,称是因为公司系统不同步造成了他开机后无法正常拨打及接听电话,并向他道歉。
同年10月10日,宋先生发现手机无法正常使用GPRS业务,遂向移动电话公司投诉,但对方说他办理了停机业务,停机期间GPRS业务无法正常使用。
于是宋先生将两涉事移动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他停机期间的经济损失500元,赔偿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邮寄费等共计500元,双倍返还停机期间收取的停机保号费共计20元等。
被告:系统问题所致已补偿200元
两被告称,移动公司没有否认自身的原因和责任,并就该问题于2008年11月26日向宋先生作出了给予200元话费的补偿,该款充值到涉案号码。
两被告还称,涉案号码属于不记名的号码,根据其使用规定,密码是确认身份和办理业务的凭证,2008年10月10日宋先生就开机不成功的问题进行了投诉,他们确认因系统问题导致了问题的发生并向宋先生表示了歉意,并表示宋先生可以重新申请开机。
二审庭上双方达成和解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先生使用的涉案号码在申请停机约5分钟后又申请开机,因被告公司系统指令堆积执行缓慢,导致涉案号码在申请开机后不能正常使用,对此深圳公司没有否认自身的原因和责任,就此向宋先生赠送了涉案号码的话费200元作为补偿,并向其表示了歉意。深圳公司处理此案纠纷的做法积极、态度认真。其对宋先生作出的赠送200元话费的补偿,已足以弥补宋先生因此案纠纷产生的损失。福田法院一审驳回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宋先生对此判决结果不服,遂提起上诉。在昨天法庭二审时,宋先生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不清。而被上诉方坚持一审时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主持双方调解。宋先生提出对方赔偿他300元损失以及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的调解方案,被上诉方表示同意,但调解的前提是宋先生需撤销上诉。最终,宋先生当庭写了撤诉书,而被告方当庭支付宋先生400元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