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称个人互发网络红包不征税
【报道】8月6日消息,近日有消息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新通明确对网络红包实行征税。后经媒体证实,国家税务总局确实在7月29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但该《通知》是不向社会公开的内部工作规范性文件。
针对网上热议的“网络红包税将开征”等言论,《通知》中指出,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阿茹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