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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清楚国家工商总局:网购退货消费者承担运费 3月15日施行
发布日期:2023-03-09 09:04:26  浏览次数:14

 

国家工商总局:网购退货由消费者承担运费

【报道】2月13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今日签发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网购消费者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同时,管理办法也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办法》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办法》还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办法》强调,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工商总局公告称,该《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明宇)

附全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1月26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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