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认证信息(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未完善,请登录后完善信息登录
 终于明了工信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 客集网
Hi,你好,欢迎来到客集网
  • 产品
  • 求购
  • 公司
  • 展会
  • 招商
  • 资讯
  • 解梦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社会财经 找商家、找信息优选VIP,安全更可靠!
终于明了工信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23-02-28 19:43:37  浏览次数:16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韩洁、罗沙)财政部25日发布消息说,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日前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已于本月初正式实施,《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最新实施的管理办法明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并安排用于支持国家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这一费用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

  根据新管理办法,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征收,分别于每年1月5日和7月1日前向无线电频率(频谱)资源使用者征收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财政部向各省财政厅(局)转移支付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照基本因素、动态因素及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管理办法指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主要用于中央本级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技术设施建设,无线电技术设备研究开发以及重要无线电监管任务实施。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使用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主要用于地方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技术设施建设,无线电技术设备研究开发以及重要无线电监管任务实施。

  管理办法指出,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购置专用设备和软件,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我国自行研制生产的专用设备和软件。

  此外,管理办法强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或蓄意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收回当年已下达资金,并相应扣减或取消下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预算指标。(本文来源:新华网作者:韩洁 罗沙)

VIP企业最新发布
最新VIP企业
背景开启

客集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信息全部为用户自行注册发布!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需用户自行承担信息的真实性,图片及其他资源的版权责任! 本站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如若本网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 QQ: 1130861724

网站首页 | 信息删除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c)2014-2024 Rights Reserved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7153 SITEMAPS 联系我们 | 鄂ICP备14015623号-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