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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认识《破产法》空转数年 首个司法解释出台
发布日期:2023-03-13 05:06:05  浏览次数:13

自2007年6月《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下降。《企业破产法》的空转导致许多企业未能依法定程序退出市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针对目前不少企业主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的情况,新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即使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要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就可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

明确立案标准 法院难有挡箭牌

《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该法实施四年以来的情况,颇令他失望。

“理论上,法院每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在10万件以上;可是2010年,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破产案件还不到2000件,《企业破产法》面临着空转的尴尬局面。”李曙光说。

根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07~2009年三年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分别为3817件、3139件和3128件。而同一时期,工商管理部门每年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达80万户左右。

长期从事企业破产重组业务的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亚飞介绍,以吊销、注销等行政手段退出市场的企业,遗留了大量难以处理的债权债务关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专家艾茜认为,《企业破产法》实施状况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破产案件的立案标准没有可操作的规定,是地方法院不立案的理由之一。

为此,该司法解释中分别对企业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做出了解释。

比如存在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该司法出台后,法院没有了不受理的理由,这块挡箭牌不能再用了。”艾茜说。

受理门槛降低

除了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标准之外,“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还降低了破产案件的受理门槛。李亚飞介绍,此前,如果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如果申请人未预先交纳案件诉讼费用,法院往往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程序非常复杂,预交立案费的往往在数十万元以上,这使得很多债权人望而却步,不敢启动破产程序。”李亚飞说。“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艾茜认为,当前很多企业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破产,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地方政府怕企业破产会影响当地稳定,或者担心企业破产过多对领导政绩不利,通过各种手段阻碍企业依法破产,甚至有的地方政府给当地法院下达了破产案件指标,每年不能超过几件。”艾茜说。

对此,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特别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受其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该规定目的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督促下级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案件。”艾茜说。

或可预防老板跑路

受宏观调控、资金链断裂等影响,部分中小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今年1~9月,仅在浙江就发生228起企业主逃跑事件,为近年同比最高,其中不乏员工数千人的企业。这些企业共拖欠14644名员工7593万元薪酬,欠薪人数和欠薪数额均为历史之最。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在此背景下出台,引发了外界诸多猜测。

一位参与了该司法解释起草制定工作的法律专家告诉记者,“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在去年已经大体完成,其主要目的为了解决破产程序开始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出台虽属巧合, 但是对于解决老板“跑路” 问题也会有所帮助。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即使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只要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就可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李亚飞认为,很多“跑路”的老板就符合这一条。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债权人遇到此情况,是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而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债权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出资额度为限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企业未依法定程序退出市场,那么公司股东就会为此承担 “无限责任”。

李曙光认为,老板跑路从表面上看似乎便宜了债务人,从整体上看,既无益于债务人,更有害于债权人、职工,最终会给社会带来更大危害:将大部分倒闭企业拒于破产门外,会鼓励企业主卷款潜逃,留下没有清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更多的失业人口。

“当前推进企业正常退出机制已刻不容缓。而此次破产法司法解释出台,将有助于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李曙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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