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对赌协议”虽然并无禁止性规定,但“对赌协议”的某些条款确实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悖。(配图)
中国PE“对赌第一案”或以相关协议被判定无效而告终。对赌协议会就此终结,还是以某些方式潜伏?
一石激起千层浪。
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和被投公司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甘肃世恒”)的对赌条款判定无效。
“此案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还不得而知。目前来看,最高院改判的可能性比较小。”8月初,一位知情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
“类似甘肃世恒与海富投资的案件肯定不会是最后一桩,未来会越来越多。”市场人士普遍担心,如今国内IPO市场发行节奏放缓趋势下,作为私募股权(PE)规避投资风险的“对赌协议”又遭法律质疑,这使PE发展雪上加霜。
2009年创业板开闸以来,投资协议中存在“对赌”条款的比例很高,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三洲特种钢、东方财富[ % 股吧 研报]、金刚玻璃[ -% 股吧 研报]、赢时胜、海伦哲[ -% 股吧 研报]、天晟新材[ % 股吧 研报]、东光微电[ % 股吧 研报]、隆鑫工业等公司在上市之时都曾因“对赌协议”的问题备受争议。
“有‘对赌协议’的企业,如果不能确认其协议在上市前已经完成,就只能进行清理。监管层最重要的是看企业股权或资产现在是否实质上处于稳定状态。”一位PE界律师表示。
法律争议
这桩引发中国PE界“地震”的对赌协议肇始于2007年10月。当时,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签订了投资协议。海富投资以2000万元现金入股,获得甘肃世恒%股份。双方的对赌条款约定,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不应低于3000万元,否则甘肃世恒或其关联企业需向海富投资提供补偿,金额为:(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2000万元。
事实上,2008年甘肃世恒实际净利润仅有万元,据此计算需补偿海富投资1998万元。而甘肃世恒不肯履行约定,于是海富投资将之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4月,海富投资董事长张亦斌对媒体称,“虽然对赌协议被判无效,但高院支持将投资的钱如数归还。并非在意‘对赌’条款,主要是为了把本金拿回来。”
“该案件是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被闹上公堂且被判无效的案件。如今国内IPO市场发行节奏放缓,PE收益也已结束暴利,作为PE规避投资风险的‘对赌协议’又再遭法律质疑,无疑让PE自危。”一名资深PE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坦言。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欧阳良宜认为:“假如最高院判决该对赌协议无效,则以后PE基金在尽职调查上的时间和金钱方面的成本将大大增加,对存疑企业也必尽量采取规避态度。这将使得PE投资节奏大大放缓,对于追求利润的基金投资者和渴求资本的中小企业来说,都是一个糟糕的结果。”
首页<上一页12下一页>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