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3月15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今日正式出台《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对团购行业资质和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其中包括: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设定过期不能退款、若消费者有需求需提供发票、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意见》认为,国内团购网站主体良莠不齐,消费欺诈、以次充好、虚报原价等问题时有发生,相关的消费纠纷和投诉也在急剧上升。为此,工商总局规定了资格准入、消费退款、行业竞争等多个条款。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承担以下七项责任义务: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团购商品(服务)质量建立审核制度;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规范团购促销活动。
其中一条规定称,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团购网站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该条款针对的正是目前消费者最关注的退款问题,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团购网站仅支持选择性退款,如过期未超过一定天数才能退、退款扣除一定比例手续费、只有部分商品支持过期退款等。而对于工商总局新出台的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多数表示会积极配合,但在具体实施之前仍会持观望态度。
此外,《意见》还规定称,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而在此之前,国内团购行业的默认操作方法告知消费者发票一律由商家提供,但消费者往往在消费过程中发现,向商家索要发票时多数会被拒绝。该项规定的出台可能将迫使团购网站在发票提供环节做出应对举措。
而在行业竞争层面,《意见》中也有提及,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盗用、仿效、抄袭其他网站域名、名称、标识等侵权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团购模式兴起以来,行业恶性竞争一直为业界诟病,借助非法手段打压同行业者的行为屡屡发生,从模式到商标的侵权、抄袭行为也不再少数。但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手段。该《意见》中就行业竞争的规范或将预示着政府部门开始就团购行业不正当竞争领域展开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认为,工商总局出台的这套监管政策具备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涉及范围广泛:从规范主体资格、严格市场准入到规定团购网站运营中多项义务,再到完善监管机制;二是规范力度很大:比如明确规定网站提供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禁止过期不退或只退到网站账户,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鼓励团购网站引入第三方公正机构对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进行监督等等。他认为,工商总局此次对团购的监管范围和力度都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料,全面触及了行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将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恰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