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关注“创事记”的微信订阅号:sinachuangshiji
文/李俊慧
写在前面:
互联网公司间人员流动很频繁。
这种频繁,一方面,体现在数量上,另一方面,体现在频次上。
很多公司的员工可能在百度、搜狐、腾讯、阿里巴巴等各类公司间“流转”了一遍。
但是,有的“流动”则不太正常。
比如,先是一个负责人走了,接着是一个小组的人相继走了,最后,可能是一个部门的人走了。
如果触发这种流动的关键在于竞争对手公司的幕后“推动”。
那么,这种非正常的、人数较多的、前后离职的人员流动,是否还处在正当人才争夺的竞争中?还是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呢?
显然,这是高德诉滴滴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所带给我们的启示。虽然法院对此尚未有定论,但并不妨碍关注此类纠纷。
同业间“挖人”,屡见不鲜。
实施“挖人”的公司或机构,通过高薪的方式可以快速聚集特定领域的优秀人才,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说,也是一种高效的投资和竞争方式。
站在被“挖角”的对象来看,员工或人才价值在人才市场竞争中的价格变化,有时候确实是通过“被挖”体现出来的。
如果原单位已经给予员工高于市场同类岗位、角色的薪资水平,或者实施“挖人”的公司所提出的薪资福利条件不够,员工也不会被轻易挖人。
简单说,正常的人才流动是促进企业发展和行业进步的关键所在。
但是,在互联网领域比较特殊的是,在资本力量的推动下,“立竿见影”、“弯道超车”或“指数增长”是很多创业公司融资后必然选择。
一方面,在市场中要加速“跑马圈地”,瓜分更多 市场,另一方面,融资到帐后,必须加固“护城河”,斥巨资“挖人”,加码技术研发。
此前备受关注的“高德诉滴滴共计索赔7500万元”的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居于核心的正是离职员工竞业禁止规避和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案件,每件案件的索赔金额为1000万元。
类似的案件还有,2021年1月18日,华为公司内部通报了华为消费者终端业务6名前研发人员泄露内部资料被刑拘一事。
该案中,涉案的几名研发人员离职后加入一家创业公司,开始从事儿童智能手表的研发工作。
而经过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认为其中一名员工申请的一项儿童智能手表天线专利对华为涉嫌构成侵权,该专利被深圳某评估机构估值为300万元。
那么,融资之后的公司对同业公司的核心产品或技术团队,大规模或成建制的“挖角”行为,是应该按照传统劳动合同关系考量?
还是要站在挖角公司与挖角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来平衡?又或者说,在何种情形下的“挖人”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深思和探讨。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到底是劳动纠纷?还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首页<上一页12下一页>尾页